以下的内容在网上查到用重网站整理。毕业论文是考验大家大学四年的成果。应该认真对待。不要窃取别人的学术成果。专业学部的重复率在30以上的话,就不能顺利毕业了。硕士以上学历的重复率不能超过20%。个别学校需要10%以下。第一章维护机构第一条《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仲裁,负责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根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意见出来。第二条学风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一周内,必须与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或系主任一起讨论,听取被报道者的说明,决定是否对该指控进行正式审查时调查。
第3条关于调查正式登记的告发,学风委员会在一个月内调查认定事实。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报告各自的状况,提供证据。
学风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形成调查结论,并提交书面报告。第四条学风委员会成员本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其他公正决策的,自行回避,终止调查。第五条学风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并通知被呈报人和举报人。
如果全报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以向学风委员会进行公开听取,要求再次审议。第六条学风委员会对风委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被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后,提出处理建议。
被新闻人确认无学术道德问题后,命令科学研究所、纪律委员会发表仲裁结果,维持被新闻人的学术声誉,对被新闻人造成不良影响后,向举报人道歉,命令被新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学院建议向举报人提出处分意见。第七条处分当事人时,学风委员会事务室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请,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呈报人。
举报人若判断处分不当,可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学风委员会提出异议。第八条学风委员会根据职权,根据原调查再次进行审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结果以无记名方式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9条在学院处理决定前,所有有关人员不得透露本校有关人员在学术上的舞弊行为。第二章惩戒措施第一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员,处理方法如下:
(二)对确认验证违反道德规范的人,三年内不进行各级别的研究项目和各阶层的评价申请。(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于某人即使告发、验证也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明确。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第二条对于在本院学习和工作的研修教师、兼职人员在学术上的不检点,情节较轻的情况下,给予口头上的注意和警告。
第3条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则时,(一)对没有对学校名声产生不良影响的一般违反者,由学生处、科学研究所、教务处或所在院系口头提醒和警告。(二)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而警告,留校观察,处分至开除,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经毕业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可以向所在机关通报,最高处罚可以取消毕业证的资格和学位证的资格。第三章经调查,被新闻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确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上的冒失行为。(一)侵犯抄袭、抄袭、他人的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的研究成果。(三)伪造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的研究成果。(四)不参加研究和创作而签署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未经他人许可而非法使用他人签名,或联合签名,许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的工作和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审查评定、学位申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他人代书或他人代书的论文规范自2016年11月4日起生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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